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賴巽容代 理 人 蘇玟足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行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巽容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行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利害關係人,本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民國74年3月1日以南市社福字第05402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4年4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4頁、第135號)。茲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行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乃提請第9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行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8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