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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鄭夷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所為之95年度促字第48610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鄭夷伶」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鄭夷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