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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林士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7 月19日所為本院91年度促字第46240 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欄中關於「林士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士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 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1年度促字第46240 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