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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 阮啓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阮『』彰」之記載,應更正為「阮『啟』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