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5號抗 告 人 林綉川即林順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5號抗 告 人 林綉川即林順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