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2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楊鳳珍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17771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0,00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臺幣100,00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