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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徐寳同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2年8月1日所為92年度促字第51174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徐寶同」之記載,應更正為「徐寳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