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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 黃彥証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89年1月18日所為89年度促字第2728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黃彥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彥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