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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金蘭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相 對 人 龍齊屏即呂翠英之繼.

龍鐵汁即呂翠英之繼.龍昌覺即呂翠英之繼.段龍憶塑即呂翠英之.龍素霞即呂翠英之繼.龍奕方即龍麗梅即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一八八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法扶保證字第○九九一一○○二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等間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曾遵法院99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而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於民國(下同)99 年2月12日法扶保證字第09911002號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一紙為擔保物,對相對人等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法院99 年度司執全字第18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在案。茲因聲請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相對人已於99年8 月16日清償債務,且無條件同意聲請人領回系爭保證書;而聲請人於99年8 月23日亦已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同年10月14日具狀向法院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業經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裁定並確定在案。按聲請人前開提出為供擔保之系爭保證書並非提存物,惟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裁定就龍昌覺、段龍憶塑、龍素霞、龍奕方(均呂翠英之繼承人)卻指示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容有誤會。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法院准予發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限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及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88 號(含99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假扣押卷宗、99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限期行使權利裁定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

經查,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既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而告終結,且該假扣押裁定經聲請人收受後逾30日,已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故可謂訴訟終結,而聲請人亦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龍齊屏、龍鐵汁(均呂翠英之繼承人)限期行使權利,並提出已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惟其二人並未遵期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

四、至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裁定就其餘相對人龍昌覺、段龍憶塑、龍素霞、龍奕方(均呂翠英之繼承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等情。經查,聲請人於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88 號假扣押事件中所供擔保之物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而非擔保金,性質上自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及提存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指之提存物有別;再查,系爭保證書係附於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全字第188 號卷,並未向提存所提存,是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6號裁定所指相對人龍昌覺、段龍憶塑、龍素霞、龍奕方(均呂翠英之繼承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有未洽。惟相對人龍昌覺、段龍憶塑、龍素霞、龍奕方(均呂翠英之繼承人)等人自始即未受假扣押之執行,堪認並未受有財產上之任何不利益;再者,其等人亦均表示同意不再就假扣押之執行是否受有損害一事行使權利,且無條件同意本件聲請人領回前所出具系爭保證書,有聲請人提出99年

8 月19日相對人等人同意書影本附卷可佐,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發還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龍齊屏、龍鐵汁(均即呂翠英之繼承人)既未遵期行使權利,其餘相對人自始即未受假扣押之執行,則聲請人聲請發還系爭保證書,自屬有據,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返還保證書,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