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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代 理 人 許式輝相 對 人 蔡永上即蔡文欽相 對 人 吳文英相 對 人 吳英娣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51041號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中關於「蔡水上即蔡文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永上即蔡文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