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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張葛美容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6日所為95年度促字第20554號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中第二項關於「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至民國『95』年5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點8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至民國『96』年5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點88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