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1,7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