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1號原 告 溫鈾哲
鄭約瑟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其就花蓮縣○○鎮○里○段○○○○號吉咔路岸部落等45筆土地之地上權存在,要屬因土地之地上權涉訟,揆之首揭規定,應專屬該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