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張錦秀原 告 陳酋位被 告 趙榮崑被 告 趙庭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無論是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登記或返還支票、和解書等,均係主張其已清償對被告新台幣(下同)235萬元債務,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過終局標的範圍,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