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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陳杜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帶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裁判日期:201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