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李明曉即李明雲以上原告與被告李明雄間請求返還租佃爭議和解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7,4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