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蔡雲添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芳敏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6,6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