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王俊家被 告 陳美華

陳韋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不動產標示內容(其中編號7東興段574地號之所有權範圍為1/54)核定為新臺幣18,703,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6,648元(此為依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之權利範圍核算結果,惟如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原告就編號7東興段574地號之所有權範圍應為1/2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795,8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裁判日期:20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