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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郭宗祺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補繳裁判費。爰以本裁定限原告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請求通行權存在之面積及最新之系爭地地籍謄本一期稅單,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