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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何陳金盆

何 永 順前原告與被告景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