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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郭永烽

郭俊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日期: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