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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薛順勝上列原告與被告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間聘僱關係存在等情,而訴請被告確認委託關係存在,此觀其所具起訴狀及調解程序筆錄自明。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89度台上字第57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兩造所約定之聘期係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 而原告於99年5月5日遭被告解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1,900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部分為每月薪資19,000元2個月=38,000元, 另加上健康權及精神受損之損害賠償分別為3,900元及10萬元, 合計為14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日期: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