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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邱平滿以上原告與被告陳以成、洪梅英、.宜佩、陳宜璇、陳宜彤、徐水田、.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日期:201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