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楠梓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坤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