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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王俊家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華、陳韋呈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面積及應有部分 (其中編號7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登記被告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計算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80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