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林登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炎等間請求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