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薛雅之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5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