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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康 花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村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448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5,300元面積143.16平方公尺+房屋稅課稅現值27,100元=2,217,44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

裁判日期:201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