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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杜平和被 告 杜柏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有價證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10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1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