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7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