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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許德發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鈞間請求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印鑑等
裁判日期: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