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王志仁
王伯群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