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楊黃麗美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即醫療保障累計最高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