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許美文上原告與被告楊翠娥間請求請求確認業務過失責任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係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有業務過失責任存在,並具狀說明被告業務過失行為已造成其十年期間醫療險給付達5,000,000元之損害,爰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即醫療險給付5,00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上開已繳之1,000元,尚不足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