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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王月美被 告 吳清煌被 告 林美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