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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自詠即王清水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