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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被 告 陳瓊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3,288,310,573元,另依原告所請求塗銷之信託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6,357,600元(其中土地部分之公告現值總額為40,882,400元、建物之課稅現值為35,475,200元),應以二者中較低即原告所主張請求塗銷之信託標的價額新台幣76,357,6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裁判日期:201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