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潘仁德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利息;另於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原告1,10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之先位聲明定之,即應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