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胡文馨即胡來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安即陳月妹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