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
100年度訴字第14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仁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碧霞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3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49號、101年度訴字第14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7,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