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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 告 台灣德信海空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4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兩造之運輸服務詳細內容,請求金額計算明細及自民國100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