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上 訴 人 陳美華
陳韋呈被 上訴人 王俊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302元【計算式:面積
66.22(平方公尺)×8,900(元)×6/8+264.62(平方公尺)×8,767(元)×1/3+501,300(元)×6/8=375,9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