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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原 告 王俊家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被 告 陳美華

陳韋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8 │66.22 │├──┼────────────────┼─────┼────────┤│ 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3 │264.62 │├──┼────────────────┼─────┼────────┤│ 3 │臺南市○○區○○段○○○○號建物 │1/8 │192.89 │└──┴────────────────┴─────┴────────┘

裁判日期: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