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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 告 陸富山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文仁等六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呂文仁等六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對渠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上開法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前來(原告請求被告呂文仁等六人賠償部分之相關事實經刑事庭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自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又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並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三、前項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及內容: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

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裁判日期: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