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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9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 理 人 宋金比律師被 告 董林惠珍

董宗明葉炳男林葉錦瑞謝鼎益李憲男陳慶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8號)之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啟丞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