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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5號原 告 張丞毅被 告 陳昱然

6樓之5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昱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應按本票面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