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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楊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賢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