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仲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董監酬勞事件,上訴人對於100 年10月2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4,045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