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被 告 安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紋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王紋雀與被告間之出資額新臺幣250萬元存在」,此乃基於投資權利而生,應屬財產權之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王紋雀登記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00元,應再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不足額2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