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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被 告 安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昭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謝昭安為被告安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安禾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謝昭安,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惟兩造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謝昭安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日期:2011-12-15